桂林首例!减刑
近日,桂林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已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一个月的刘某因见义勇为重大立功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6个月。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自2020年7月1日施行以来,桂林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
2月23日上午12点左右,18岁女孩小全在漓江南洲大桥段岸边玩耍,蹲在岸边太久,又有低血糖的缘故,她起身时,头部发晕,一头栽入江中。
幸运的是,小全栽入江中的一幕被两个过路的女孩看到了,她们大声呼救,让同样在周边玩耍的男子刘某听到了,并见到了在江中挣扎的小全。
刘某说,当时女孩整个人已经往水下沉去,他赶紧抓起将她拉出水面。随后卖力托着那名女子往岸边走去并顺利上了岸。
刘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4月9日止,由叠彩区司法局大河乡司法所对他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今年5月10日,市司法局以刘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对刘某予以减刑的建议书,报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被核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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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记者申艳 通讯员蒋励
值班编辑丨李仁玉
责任编辑丨莫 耘
值班主任丨刘 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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